2023-09-14 13:51:38 | 高职招生网
一、设立依据
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发〔1986〕10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 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 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 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 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4.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
第八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五项,合计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长期租借外单位适用土地、房屋等设施满足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金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民办高等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1、简易建筑物;2、危房;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 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 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 2、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 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4、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5、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2、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 3、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4、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5、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6、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情况;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
二、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4配备以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其人数、结构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5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500亩以上(民办学校不低于200亩),大、中城市在市区内建校的,其占地标准可适当放宽。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
6课程设置必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学校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置与装备。
7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8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9学校有良好的周边环境,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校园环境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积极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0设置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
11学校分立、合并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12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基本形成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13学校变更举办者、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和可行性方案,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14学校变更举办者,同时涉及地址变更的,应当达到相应层次、类别学校设置标准要求
15学校新举办者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出资举办该学校,并形成相关决议
16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按元学校设置审批程序,由设区市政府报审批机关核准
17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已列入山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18学校原举办者和新举办者对财务清算报告认可无疑义,签订举办权转让协议,明确在财务、资产、债务等方面的处理意见,保证变更举办者后学校的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19变更名称,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住所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20学校终止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2)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1学校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22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由主管部门报审批机关核准
2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三、注意问题
1.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向谁提出申请?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举办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省教育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现场勘验等工作。
2.高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申请主体有何特殊要求?
答: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均可提出申请,一般是由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主管部门的由申请人提出。
3.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根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民办高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
4.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5.高等职业学校的筹设期多长?
答:高等职业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基本学制:四年 | 招生对象: | 学历:中专 | 专业代码:081804K
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备机械原理和轮机系统等方面知识,能 在水上运输各企事业单位从事船舶轮机操纵和维修、船舶机电设备维护和管理、船舶监修和监 造、船舶检验以及相关的科研和教学等工作,符合国际和国家船员适任标准的高级轮机技术复合 型人才。
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船舶动力装置及辅助装置、船舶电力系统与电气设备等方面 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轮机设备操纵、维护与维修、技术管理、模拟器和实船训练等基本训 练,具有操纵和维修船舶动力及辅助装置,履行船舶监修、监造职责的初步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有良好的工程职业道德,强烈的爱国敬业精神、社会责任感和丰富的人文科学素养,掌 握一定的军事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军事素养;
2.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要的数学和其他相关的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 具备良好的专业英语能力,能够熟练、正确、规范地运用航海标准用语进行业务表达和交流;
3.具有良好的质量、海洋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和服务意识;
4.具有扎实的工程基础知识、轮机工程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 轮机发展现状、前沿技术和发展趋势;
5.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科学理论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有操纵船舶动力装置,实施轮机维护和修理,履行船舶监修、监造职责的初步能力;
6.具有创新意识,掌握轮机工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具有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 的初步能力;
7.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备信息获取和职业发展学习能力;
8.了解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熟悉船舶安全运输、海洋环境保护和船舶防污染等方面的 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
9.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领导能力和服从意识,具有较强的交流沟通、环境适应和团队 合作的能力;
10.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一定急救知识和救护能力,具有较强的海上求生能力,应变能 力、心理调节和承受能力,具有应对危机和突发事件的初步能力;
11.了解国内外历史、地理、宗教、法律和法规,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以及较强的人际交往和 跨文化交流能力。
主干学科:船舶与海洋工程。
核心知识领域:工程力学与流体力学、热力学与动力工程、船舶动力装置及系统、机械设计与 金属材料、船舶管理体系及防污染技术、船舶辅助设备、轮机测试与维修技术、船舶电子与电气技 术、轮机监测与自动控制、轮机专业英语。
核心课程示例:
示例一:工程力学(72学时)、工程流体力学(36学时)、轮机工程材料(36学时)、画法几何 及机械制图(72学时)、机械设计基础(64学时)、轮机热工基础(72学时)、电工学(90学时)、现 代轮机监控技术(54学时)、船舶防污染技术(36学时)、船舶电气设备及系统(90学时)、船舶动 力装置技术管理(72学时)、轮机维护与修理(64学时)、专业导论(轮机工程)(18学时)、船舶柴 油机(90学时)、船舶动力装置测试技术(36学时)、轮机英语(54学时)、船舶辅机1(64学时)、 船舶辅机2(54学时)、航海概论(36学时)、轮机自动化(72学时)。
示例二:航海类学科导论(17学时)、工程图学基础(34学时)、工程力学(43学时)、机械设 计基础(60学时)、工程热力学与传热学(68学时)、流体力学(34学时)、电路与电子技术(34学 时)、轮机自动化基础(34学时)、船舶柴油机1(43学时)、船舶柴油机2(34学时)、船舶辅机1 (43学时)、船舶辅机2(34学时)、轮机自动化(43学时)、轮机英语听说(34学时)、船舶动力装 置系统(51学时)、船舶甲板机械自动化(51学时)、轮机英语强化(51学时)、轮机安全与管理技 术(51学时)、船舶电气自动化(51学时)、船舶电气设备及系统(77学时)。 高职招生网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金工实习、专业证书培训、船舶实习、船舶柴油机拆装、船舶电气设备 管理与工艺、轮机模拟器训练、机舱资源管理等。
主要专业实验:学科门类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柴油机实验、辅机实验、船舶电气实验、轮 机自动化实验、船舶动力设备综合实验等。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本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
职业能力要求
职业能力要求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船舶辅机》、《船舶电力系统与装置》、《船舶动力装置原理与设计》、《计算力学及工程应用》、《轮机自动化基础》、《修造船生产经营管理》、《主机拆装》、《船舶电气设备及系统》、《船机制造工艺》、《现代轮机监控技术》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陆上、船机修造、轮机管理。
专业(技能)方向
专业(技能)方向
海洋运输类企业:轮机操纵、轮机检测、轮机维修、轮机保养、船舶监造、船舶机电设备管理、管轮。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继续学习专业举例
就业方向
就业方向
轮机工程专业学生毕业后可从事船舶修理、船检与制造等工作,很多时候都需要在船上作业。在人才培养方面,不同院校各自的侧重也不大相同,考生家长在填报志愿时应认真阅读各校招生章程和专业目录,本科阶段的轮机工程就是个高就业率的专业,高职阶段的轮机工程技术就业也非常不错,目前,全国有20多所院校开设该专业。随着我国航海事业的发展,轮机工程专业人才十分紧缺。
对应职业(岗位)
对应职业(岗位)
轮机工程专业培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国际国内相关法规要求,综合素质好、安全与环保意识强、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级航海人才;学生通过学习可以掌握车、钳、焊、电的基本工艺和操作技能;掌握船舶主机、辅机基本性能试验和检测能力;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的考试和评估,可以获得熟悉和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高级消防、精通急救等专业合格证书及值班机工、甲类一等三管轮适任证书。
以上就是高职招生网小编整理的内容,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内容敬请关注高职招生网。护理专业的专科生要学什么课程?护理学专业主修课程有哪些护理copy专业课程有两个分支,一个分支是常规护理专业,核心课程是:健康评估、护理心理、基础护理技术、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急救护理和预防医学;另一个分支是老年护理专业,核心课程是:健康评估、老年护理心理学、基础护理技术、老年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康复护理、老年营养与膳食,急救护理和预防医学。大一护理
理科高职高专有什么专业?环境科学专业环境科学专业培养具备环境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及行政部门等从事科研、教学、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该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环境科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受到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环境管理的基本训练,具有较好的科学素养及一定的教学、研究、开发和管理能力,掌握环境监测与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以及进
四川单招学校之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一、学校简介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座落于具有良好科技文化教育氛围的四川省第二大城市,中国唯一科技城——绵阳。学校办学历史悠久,自1958年创建以来,已发展成为四川省同类高职高专规模最大、设置专业最多、建校历史最久、唯一的医学专科学校;面向全国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在校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教高[2000]2号《意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和高职高专教育的实际状况,提出了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好《意见》的学习,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全面推进学校的各项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附件:《教育部关于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教高[2000]2号《意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和高职高专教育的实际状况,提出了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好《意见》的学习,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全面推进学校的各项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附件:《教育部关于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教高[2000]2号《意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和高职高专教育的实际状况,提出了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好《意见》的学习,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全面推进学校的各项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附件:《教育部关于
招生简章上的高职高专是什么意思?是指专科吗?还有高职高专一批,高职高专二批?请做详细解释。谢谢!高职高专的其它规定一、高职高专教育实行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高职高专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主,结合招生能力、就业状况等综合情况,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和
高职高专专业设置1、普通高校2、成人高校1.普通高校;一般在每年6月举行。报考对象以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为主,应届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合称“三校生”)和历届高中毕业生也可以报考。其中“三校生”采取“3十2”方法进行考试。另外,举办5年制高职教育的学校可以接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其入学考试和普通中专相同,由地方行政部门确定。2.成人高校;一般在每年10月的第一
2023-08-23 23:04:01
2023-06-22 19:52:57
2023-06-22 03:50:38
2023-06-23 00:26:52
2023-06-22 19:41:13
2023-06-21 17:52:21